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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与戴姆勒合并出行业务会面临反垄断审查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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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与戴姆勒合并出行业务会面临反垄断审查吗?
2018年3月28日,宝马集团与戴姆勒集团签署合约,将整合各自旗下出行服务的业务模块。如果此协议得到批准,双方将各掌握合资企业50%的股份。据已有信息判断,宝马与戴姆勒这次签署的是合营协议,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为实行商业活动,在某一或某些特定领域,将其部分的,而非全部的业务(功能)加以整合的一种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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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合营涉及经营者集中,能否最终获得成功,主要取决于是否通过欧盟反垄断机构审查。机遇与风险并存。
一般情况下,欧委会对具有“欧共体影响“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审查,拥有排他性管辖权,宝马和戴姆勒整合的业务遍及欧洲各国,理论上,此项合营审查的管辖权应归属于欧盟竞争委员会。
不过管辖权也可能移至德国,例如德国竞争监管机构提出并证明此次合营的影响仅限于其国内或涉及该国的公共安全等“合法利益”。另一种情况是,公司在申报审查前书面提出移送德国的要求,并得到批准。若本案出现管辖权争议,则由欧盟法院最终裁决。
针对经营者集中,欧盟以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审查的核心,包括单独市场支配地位和联合市场支配地位,其量化表现就是市场份额。近年来,欧盟引入指数分析,测量市场集中度及其在合作发生前后的变化。一般情况下,在相关市场中,当企业合作而形成的市场份额为40%-50%时,即会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起支持作用;而当份额大于70%时,其市场支配地位便会被确认。
宝马和戴姆勒此次合营所形成的市场份额若达40%,有可能受到垄断指控。
在审查的第一阶段,欧盟竞争委员会收齐所有申报文件以后,通知合作当事方(本案即宝马集团与戴姆勒集团)将合作申报发表在官方通讯上;然后对申报进行初步评估,并作出批准
申请或进入下一程序的两种决定。其中委员会认为申报的合并属于欧盟的管辖范围,且对该合作是否产生“欧共体影响”有着严重的怀疑,则进入下一程序。
如果进入第二阶段,委员会向申报企业送达指控书,列明其认为可能影响共同体市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并规定申报企业提出异议的期限。申报企业收到指控书后,应当提出答辩并可要求委员会举行听证。最理想的情况是宝马与戴姆勒的合作被无条件批准,也可能被要求修改合作?f议,达标后有条件批准。若委员会宣布合作行为产生或增强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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