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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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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市级驻区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5月29日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重庆市江北区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获得法律援助,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民,可以无偿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江北区司法局主管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导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区属法律服务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安排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区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接待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并将申请材料转交区法律援助中心。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江北区司法局的监督和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
第五条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关心资助法律援助事业,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关心公益事业,加入法律援助志愿者单位;支持和引导律师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六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和社会单位,对于法律援助查询、取证等工作,应给予支持和协助,并减免费用。

第二章援助范围
第六条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可以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申请工伤赔偿、请求劳动争议维权的;
(五)残疾人请求侵权赔偿的;
(六)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的;
(七)因交通、医疗、产品质量安全等事故造***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请求法律咨询服务和代理申诉控告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八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对受援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三)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智障及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四)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十条区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提供法律援助:
(一)妇女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等导致离婚,请求损害赔偿的;离婚案件中配偶故意隐匿、转移共同财产,造成妇女生活困难请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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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unlai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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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