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之刍议(朱小中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朱小中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上传时间:2007-11-21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指的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与职业法官一起对案件进行审判的一种制度。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有关陪审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加上人们对其认识存在偏差,使得陪审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且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缺陷。本文拟就现今人民陪审制度的缺陷及相应完善措施提几点看法。
一、现行人民陪审制度的缺陷
(一)缺乏宪法依据,违反宪法原则
我国只是在1954年宪法中对人民陪审制度作出相关规定,但是1982年宪法又取消了此规定,从而使得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缺少了宪法依据。1983年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取消了陪审原则,采用了或然性规定,即在第10条规定:“除了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情况外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而在三大诉讼法中,只有《刑事诉讼法》作了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完全相同的规定,而《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在“基本原则”中都没有规定陪审制度。
虽然全国人大常委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但是我国至今尚无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体现陪审价值的法律和相关操作程序依然欠缺,这是导致目前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处于尴尬地位的“瓶颈”所在。
(二)现行陪审制度“名存实亡”,形式化现象严重
首先,由于缺少宪法依据,再加上适用“或然性”规定的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着缺陷,导致了陪审制度越来越趋于形式化和表面化,处于名存实亡的尴尬境地。
其次,虽然许多地方采用陪审制,但实际操作时大多忽略了其在法律上的功能,仅仅强调该制度在政治层面上的功能和政治宣传上的意义,这也使得人民陪审制度流于形式,难以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其价值。
再次,法院不愿实行陪审,认为这样既浪费了诉讼成本又降低了诉讼效率,即便是邀请了陪审员参加审判,也只是走形式。通常,由三人组成的合议庭会出现一名审判长、一名法官加上一名陪审员的局面。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法官意志也占明显优势,陪审员的意见往往不被采纳,长此以往陪审员丧失了参与审判的积极性。此外陪审员在法庭没有独立的表决权,缺乏独立地位,加上其法律素养难以媲美专业法官所导致的趋从心理作祟,现行陪审制度存在着严重的“陪而不审”、形同虚设现象。
(三)实际操作困难,程序不完善
,陪审员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责,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正因为其具体运作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才使得其地位没有了保障。
2.《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指出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在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的案件非常少,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实际操作,也难以发挥陪审制的积极作用。
,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严格的限制条件,缺乏必要的资格审查,只是非常笼统地规定了人民陪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之刍议(朱小中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xzh051230
  • 文件大小23 KB
  • 时间2018-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