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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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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责任,是指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受委托和聘请人员)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五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整工作岗位;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分管责任、次要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承办人、复核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分别在个人职责范围内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分管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复核人改变承办科室的正确意见,导致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复核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改变承办股室或复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复核人复核、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复核人或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参加讨论并持赞成意见的领导负次要领导责任;持反对意见的领导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承办人,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科室或人员;复核人,按要求履行复核职责的人员;审核人,指分管此项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复核权、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复核权、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复核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一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二条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分管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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