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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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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柏怀瑜
专利强制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专利法对强制许可规定了三种情形:
一是对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即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的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与实施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二是公共目的的强制许可,即国家的紧急状态等非常情势的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与实施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所谓“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一般是指战争、社会动乱、自然灾害等情况。
三是从属专利权的强制许可,也称作交叉许可,即促进新发明实施的强制许可。它是根据专利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而取得的一种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强制实施许可制度。
《专利法》第50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上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一、我国专利强制许可的必要性
专利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人的发明创造权、精神财富不受侵害,以激励人们积极投入创新创造,从而推动社会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然而专利权作为一种垄断性的权利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都会自愿主动积极地实施其专利,因为只有通过实施,他的创造发明才能产生价值,他也才能从中获得利益,专利许可是专利权人获取专利经济利益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专利权人往往会滥用其权利而采取故意不实施专利或拒绝许可,其目的便是为了追求其垄断利益、在竞争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最大限度地赢得利润。而这一行为又会造成专利产品的市场供应不足价格过高,甚至阻碍技术的进步,侵害他人权利甚至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随着专利保护制度的严格化、专利权客体的不断扩大,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情况也在日趋增多和复杂化,因而对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就十分必要,强制许可制度也就成了重要手段。
另一方面,尽管发明创造是私人生产的,但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社会公众对其也享有一种公共利益,为了缓和知识产品因垄断权的存在不能满足社会大众合理需求的矛盾,法律在授予专利发明创造者专利权时,还要充分维护公众的合理使用权。因而各国专利法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从其专利制度内部对专利权设置了合理的边界,除了规定专利权的期限、审查制等,还普遍设置了强制许可制度。作为对专利权进行权利限制的制度,强制许可制度也是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制度化的具体表现之一,这项制度设计的目的就在于防止专利权人权利滥用,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问题
1. 对强制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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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zh0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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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