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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制度应不应该出现在校园里第三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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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制度应不应该 出现在校园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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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申诉制度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简称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学校及其主管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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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制度——法律救济制度
我国《教育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⑴这是我国教育法赋予学生应当的法定权利。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第2章第5条第(5)款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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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
(1)法定性。是指学生申诉制度是由《教育法》、新《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申诉制度,它以学生的申请为前提。凡是学生认为学校及其教职员工侵犯了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申诉。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学生的申诉权,否则,要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它是一项依法建立的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具有法定性。
(2)特定性,是指学生申诉制度又是一项具有补救性质的,以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权利救济制度。由于学生在学校的教育和教学中处在一个被动和弱势群体的地位,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身无法采取任何积极的救济方式予以对抗。因此,制定学生申诉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维护学生这一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并由此采取一种有力的保障方式,实际上就是一种权益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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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制度的申诉事由、对象及受理组织
根据《教育法》和新《规定》的规定,学生申诉的事由是: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如纪律、学籍等方面的处分或处理的不服,或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了其人身或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不满。
学生申诉制度的对象包括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申诉人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被申诉人,一般是指学生所在的学校及其学校的教职员工。

关于学生的申诉,有两类组织负责受理,一是提出申诉的学生所在学校,二是学校所在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申诉,应当先向所在学校提出,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再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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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案例看观点
1995年12月,身为北大1992级无线电电子学系博士研究生的刘燕文将其博士论文《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提交学校;1996年1月10日,刘的论文以全票通过了电子学系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同月19日,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以12人同意、1人不同意的表决结果,建议授予刘博士学位;同月24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到委员21人,实到16人,投票结果是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因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批准授予刘博士学位。之后,北大既没有授予刘博士学位,也没有授予其博士毕业证书,而是为其颁发了博士研究生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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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文没能穿上这样的博士服,他的案子暴露了高校学位评定制度的缺陷。
所以,我们需要校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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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观点:申诉制度应该出现在校园里
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的必然性:
1、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是高校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的客观要求。
《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学生提出申诉是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学校应当为保护学生的申诉权履行相应责任。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机构,能更好地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有利于完善学校的各项民主管理制度,使学校适应社会发展。
2、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是尊重学生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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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