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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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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1、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反及其法律责任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995年,中国浙江省某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公司预订一批原材料。中方电为:“兹发价10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为1500美元CIF吉隆坡,装运期5/6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4月9日,接马来西亚回电,“你3月2日电接受。”此时,因国际市场木材涨价,原发价的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因此,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按国际市场价售出木材。
问浙江省某出口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指具有国际性因素的以支付价金的方式换取货物所有权的交易行为,通常伴随货物的跨国交付。
特征:
1、涉及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
2、长距离运输的风险
3、货物与单据的分别处理
4、货物交付一般通过第三人转交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与判断标准
概念: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围绕货物买卖这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所达成的具有国际因素的协议
国际性的标准
1、国际标准
2、营业地标准
3、货物跨越国境标准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与法律渊源
概念: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各国国内法
(一)国际条约
已经生效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公约主要有: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的分歧有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早在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就决定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但二战使该工作一度中断,1964年海牙会议正式通过《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但由于上述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繁琐且概念晦涩难解,故参加的国家寥寥无几,只有比利时、刚比亚、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力诺和英国等八个国家。
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 )概述
A、公约的产生:
1977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1978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公约》——统一国际私法协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将两个草案合并为一个,将合同成立公约的内容加到货物买卖公约中去
1980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正式名称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又称1980年《维也纳公约》。
B、《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的合同
《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公约排除适用的货物销售
依《公约》第2条规定,其不适用于下列销售:
(1)供给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消费合同)
(2)通过拍卖的销售; (3)因执行法律所进行的销售;(特殊程序达成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特殊标的物的销售)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
《公约》第4条明确规定: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公约》主要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
《公约》未涉及下列问题:
1、合同的有效性、或合同任何条款的有效性以及任何惯例的有效性;
2、合同对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卖方对因货物造成的死亡或伤害。
当事人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排除
《公约》的一个特点是它的非强制性。
《公约》第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C、《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在合同中对公约条款的删减
与国际惯例的关系:优先
D、我国对公约的保留
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中国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核准书,成为公约的缔约国,于1988年1月1日对我国生效。
(1)合同形式的保留:书面形式
(2)扩大适用的保留:仅适用于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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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