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引言
1. 本准则规范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2. 本准则不要求:
(1) 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2) 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定义
3.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为:
(1)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 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 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4) 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5) 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6) 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7) 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8) 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9) 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10)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关联方关系
4.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5. 本准则涉及的关联方关系主要指: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 合营企业;
(3) 联营企业;
(4)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 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6. 本准则不将下列各方视为关联方:
(1) 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虽然他们可能参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种程序上限制企业的行动自由。
(2) 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的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
7. 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有第 5(1)至(3)的关系,或根据第5(5)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
8.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以下是关联方交易的例子:
(1) 购买或销售商品;
(2)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 提供或接受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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