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
提交文件目录(意向受让方)
对产权交易项目有受让意向的单位和个人,须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本所递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应当递交原件;无法递交原件的应递交复印件,并应提供原件核对,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一)单位应递交:
1.《受让意向书》;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3. 章程;
4. 意向受让方最高决策机构同意受让交易标的的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5.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6. 联合受让的提供联合受让协议;
7. 按照交易条件要求递交的相关资料;
8.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自然人应递交:
1.《受让意向书》;
2. 受让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3. 联合受让的提供联合受让协议;
4. 按照交易条件要求递交的相关资料;
5.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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