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争议调解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争议调解。
二、办理依据
《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2013年8月30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三款:“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商城分局。
四、办理条件
(一)当事人双方同意接受调解并达成协议,共同提交申请;
(二)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五、申请材料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争议调解,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商标注册证和侵权事实证据材料。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调解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六、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调解。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商城分局。
(二)电话咨询:0539—810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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