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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乌什县第一小学教职工权益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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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育改革,发展教育事业,办好社会主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制度与监督的基本制度与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要以***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
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基本规章制度、实施方案等,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建立定期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并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或任免建议。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配合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第八条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各中小学的教职工代表以年级组、教研室(组)或工会小组为单位,由
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 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对教职工代表进行监督,对不称职者,可按照民主程序更换。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占教职工总数的 25%至 30%,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应占 60%以上。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四、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师德修养,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能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
四、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带头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坚持原则,扶正祛邪,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第十四条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离退休教师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大会。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城区以学校为单位建立教代会制度;农村以乡、镇或学校为单位建立教代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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