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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古冶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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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古冶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宿迁市东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_单位地址:_沐阳县经济开发区富阳路8号法人代表:__徐云当事人_宿迁市东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_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与证据:2016年11月17日在参加古冶区采购中心组织的“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乡人民政府采购各村太阳能路灯安装工程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YZFCGZB2016022)中标签订合同后,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本单位认为:宿迁市东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依照_《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叁仟玖佰捌拾陆元整(¥)的行政罚款,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唐山农商银行古冶支行,账号:410520122000006742,收款人:唐山市古冶区非税收入管理局综合科。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政府或唐山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备注:2017年3月9日发布的唐山市古冶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有误,以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唐山市古冶区财政局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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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