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 深圳市金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乙方于 2002 年 7 月 11 日在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挂牌方式以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竞得甲方委托交易的地块,现甲、乙双方就 H410-22 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 H410-22 宗地土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给乙方。
H410-22 地块的基本情况如下:
1、 出让合同书号: 深地合字(93)108号
2、房地产证号:正在办理初始登记
3 、土地用途:住宅
4、土地位置:布心东晓路东侧
5、土地使用年期 70 年自 1993 年 7 月 27 日起到 2063 年 7月 27 日止
6、土地面积: (m2)
7、可建设总建筑面积为 5200 (m2)
8、建筑容积率:≤
9、建筑覆盖率:≤30%
10、地面状况:地面无建筑物
第二条乙方同意购买本合同第一条确认的土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成交价款为元
(小写元)。甲方对该成交价款无异议。
乙方同意已交易的履约保证金元自动成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余款乙方选择第种方式支付: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工作日)一次性直接向甲方支付。
(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工作日)一次性汇入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指定的帐号,由该中心托管,在办妥该地块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返还甲方。成交价款的托管的事宜,由甲乙双方与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另签定协议明确。
第三条该地块转让涉及应交的税费中,依法属转让方应交纳的均由甲方承担;属受让方应交纳的由乙方承担。如本合同需要公证的,公证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四条截止该地块转移登记申请核准之日前,甲方应将该地块的地价款、土地使用费清结。自转移登记申请核准之日起,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费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同意接受宗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文件规定的一切条件。
乙方对上述土地的面积已勘察核实,对现状无异议。
第六条乙方按第二条规定交纳成交价款后5日(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备齐有关资料共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宗土地的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七条在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该地块的转移登记申请以前,有关该地块的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仍由甲方承担;自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该地块的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有关该地块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自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该地块的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甲方移交土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及相关资料,同时乙方承接《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地合字(93)108 号)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乙方还须按成交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另行委托交易中心转让该宗土地的价格低于成交价后,乙方须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
1、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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