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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犯罪未遂.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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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笔记: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关于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如***罪中的杀害行为,抢劫罪中的暴力或劫取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未得逞。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分的主要标志。犯罪未得逞,不是指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没有实现,而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未得逞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具体情况:。例如,故意***罪,刑法分则规定以死亡发生作为其完成的标志。行为人实施了***行为而未造成死亡结果的,就是***未遂。要注意的是,犯罪未得逞并不说犯罪没有造成任何犯罪结果,而只是说没有造成法律所规定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例如,在故意***罪中,未能把人杀死就是***未得逞,但可能造成了被害人伤害的结果。。例如,***罪,如果已经着手对妇女实行暴力或胁迫,但未能进一步实施违背妇女意志的性交行为,就是***未得逞。。例如,我国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是犯罪既遂。但如果刚动手破坏,就被当场抓住,尚未造成上述危险,就应认为是犯罪未得逞。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分的主要标志。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理,应以“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作为认定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标准。从性质上看,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该是阻碍其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志和活动的因素。大体可以分为三类:(1)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包括被害人、第三人、自然力、物质障碍、环境时机等方面对完成犯罪具有不利影响的因素;(2)行为人自身方面对完成犯罪有不利影响的因素,如其能力、力量、身体状况、知识技巧等;(3)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对象、犯罪工具性能以及犯罪结果是否发生等的错误认识。从量上看,这些意志以外的原因必须是足以阻止其犯罪意志的原因。对犯罪完成有不利影响的因素,如果并非能达到足以阻止犯罪意志和犯罪活动完成的程度,就不能认定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的类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刑法理论上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把犯罪未遂划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通说认为,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以犯罪人是否自认为已经把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完毕为标准。根据这一标准,所谓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还未将他认为实现其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终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如举刀***时,被第三人制服。所谓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需要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如在故意***罪中致人重伤,犯罪人误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或必然死亡,因而放弃加害而离去,而实际上后来被害人遇救幸存。
(二)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刑法理论上以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把犯罪未遂划分为能犯的未遂和不能犯的未遂。所谓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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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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