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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民商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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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民商法
熊玉梅
xiongyu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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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林嘉:《外国民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何勤华:《外国民商法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
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王泽鉴:《英美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第一章外国民商法概述
第一节民商法的概念及来源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市民法仅用于罗马市民,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万民法是由一些惯例而形成的****惯法。适用于在罗马的外国人。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合二为一,至査士丁尼制定国法大全时,已无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Civile Law 已成为与教会法相对、适用于整个世俗社会的法。
近代意义上的民法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它是调整资本主义社会私人之间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法律。“私人”最初指的是个人,即自然人。19世纪末法人出现后,私人包括法人和个人。民法的内容包括财产法和身份法。财产法以物权、债权为中心。所有权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全面支配;合同是财产从静态到动态的法律表现形式,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促进交易的完成,实行财富增长;侵权行为法目的是为了保护财产权不受侵害。身份法以家庭法为中心,包括亲属、继承等法律规范。
二、商法的概念
关于商法的概念,各国学者有不同表述,如法国认为是“关于一定商行为的法”;德国认为是“适用于商人的特别私法”;日本认为是“有关商事的特别规范”;在英国,商法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或公认的概念,但被认为是应该发了体系中最具活力和特色的部门,是调整商人或商业行为的法律。从各国不同的定义中可见,商法是规范商人、商业组织和商行为的特别法律。商法的范围一般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等。
商法划分标准
第一种:以主体为划分标准,认为商法是专门规范商人的法律。以德国1900年商法典为代表,这种立法原则被称为主观主义原则。
第二种:以客观行为为标准,认为商法主要是调整商行为和一定范围的商事交易,而不问从事该行为的是商人还是非商人。以西班牙1885年的商法典为代表,这种立法原则被称为客观主义原则。
第三种:上述两种标准的折中,及结合人与行为两个标准,以法国1807年商法典为代表,它强调商人和商行为都作为商法典的基础,即有关商人和商行为都是商法调整的对象。
三、民商法的来源
(一)罗马法
《査士丁尼国法大全》
罗马法之所以被传播并对后世有深远影响的原因所在:第一,十一世纪以后,商品经济开始发达,随着中世纪城市的兴起,市民阶层逐渐形成,并开始成为一支社会力量登上历史舞台,而罗马法作为简单商品生产最完善的法律得以复兴。第二,学者对罗马法的传播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二)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是5世纪至9世纪欧洲封建社会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该法是将部落的****惯规则发展为法律,后编纂为成为法典,被称为“蛮族法典”,其中以《萨利克法典》最为重要。日耳曼法实行属人法原则,是团体法最早的起源,属于判例法,对欧洲封建社会前后曾起过重要作用,对后世资本主义法也有重大影响,尤其对英国法的影响最为显著。
(三)中世纪商法
中世纪的商法是随着商业的恢复和发展以及商业城市的兴起而形成的。
商事法庭独立于封建法和教会法适用各种商事****惯
1673年陆上商事条例 1781年海上商事条例
第二节近代民商法的基本原则
近代民商法在私法自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体现两个特点:
一是个人本位。个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切从个人的利益出发,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完全由个人意思所决定。
二是权利本位。权利是民法的基础,一切从权利出发,民法就是规定个人的权利。
近代民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人格平等
第二,私的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私法自治
第四,自己责任
第五,商品化的原则
第三节近代民商法向现代民商法的发展
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以个人和权利为本位的近代民法的弊端逐步显露,难以调整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取向发生了变化。现代民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所有权的限制
第二,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第三,无过失责任的确立
第四,人格权受到特别的保护
第五,家庭法发生的变化
商法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基本法,发生的变化:
第一,商法的公法化趋势
第二,商法的国际化趋势
第三,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
第四,商法的技术化趋势
第四节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在民法和商法的编纂上,存在着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不同立法例
主张民商分立的理由:
一、商法之于民法更具进步性,需要不断的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生活,而民法更具稳定性。
二、商法具有国际性,容易超越国家和民族法律的界限而成为国际法,而民法不具有此特征
三、商事法院的形成有其独立的历史,由那些更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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