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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马俊驹李茂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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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11-10 08:46:00 ] 作者:马俊驹 李茂年
摘要: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可分为同类担保物权之间的并存和不同类担保物权之间的并
存。其基本样态有抵押权与抵押权之间的并存,转质、留置权与留置权的并存,抵押权和质
权的并存, 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并存, 质权与留置权的并存。 解决其效力顺序的基本规则为登
记优先、直接占有优先、善意第三人担保物权优先。
关键词:动产;担保物权;并存;效力
在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数个担保物权的情况下, 必须解决何者效力优先的问题, 才能
避免数个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冲突, 这就需要设立一定的秩序与规则。 动产由于其公示方式
的简单、流转上的便捷, 常常发生数个担保物权并存而引发担保物权之间受偿效力顺序问题。
笔者拟对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作具体分析, 并在此基础上抽象出解决效力顺序问题的基本规
则。
一、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的成立要件与基本样态
动产上担保物权的并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同一件动产。存在于同一动产
上的数项担保物权之种类,既可为异类(如抵押权与质权) ,也可为同类(如两项抵押权) 。
但它们必须附着于同一件动产之上。 存在于不同动产之上的各个担保物权之间, 则不发生并
存问题。 2、数个担保物权在存续期间上须有交叉。如果一项财产上前设的某一担保物权消
灭之后又设定或成立新的担保物权, 则不发生并存的问题; 原有并存关系的两个担保物权中
的任何一个消灭时,并存关系也随之解除。 3、并存的数个担保物权,各因不同的法律事实
而成立。 同一个法律事实不可能引起两个担保物权的产生, 自然更不可能引起并存问题。 并
且,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彼此独立。 4、并存的数个担保物权之间,须发生或可能发生效
力上的冲突。其效力冲突,主要表现为效力的实现顺序。 在担保物权发生并存的情况下,无
论哪一个担保物权优先行使与实现, 都将会对其他担保物权的行使与实现产生消极影响, 导
致其削弱乃至丧失,因此,各担保物权人都希望自己之权利能优先行使并最大限度地实现。
如果没有一定的解决规则, 必将发生数个权利及权利人之间的直接的、 绝对的冲撞, 因而需
要对其加以规定。
根据担保物权之间的关系, 可分为同类担保物权之间的并存和不同类担保物权之间的并
存。其基本样态有:抵押权与抵押权之间的并存,转质,留置权与留置权的并存,抵押权和
质权的并存,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并存,质权与留置权的并存。
二、同类担保物权的并存
同类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形, 主要有抵押权与抵押权的并存、 质权与质权的并存、 留置权
与留置权的并存。
(一)抵押权与抵押权的并存的类型及其效力
抵押权并存的情况, 按照抵押物的价值与担保债权价值的大小,可分为 “余额抵押”和
“重复抵押” 。1、余额抵押。 就是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情况下就其价值
余额部分再设定另一抵押,这就是余额抵押。 对此, 各国理论上及立法上均一致认可,我国
《担保法》也同样承认。这是因为,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具有排他性,但这并不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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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抵押权, 它只是指不能出现相冲突的抵押权。 事实上, 抵押人就某项
动产设定抵押后,其作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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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