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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刑事案件,如何进行财产保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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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刑事案件,如何进行财产保全?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马延亭
一、案情:
2009 年 6 月 26 日 21 时许,闫进步驾驶豫 NL3939 号白色马自达轿车,在垣曲县县城
七一路百年老妈饭店路段, 由西向东倒车过程中, 将路上行人孟彪碰撞碾压致伤, 经医院抢
救无效死亡。肇事人闫进步,在路人的帮助下,将受害人送到医院后,弃车逃逸。垣曲县公
安局交警大队受理案件之后, 对现场进行了勘查, 并扣押了闫进步留在肇事现场的马自达轿
车,询问了目击证人。 2009 年 6 月 29 日,交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进
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人闫进步, 2009 年 7 月 21 日,在河南省永城市老家被抓获, 2009
年 7 月 22 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9 年 7 月 30 日,经垣曲县
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2009 年 6 月 29 日,交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
解除对肇事车辆的扣押。 可是受害人一家的损失尚未赔偿, 侵权人在本地的财产只有肇事车
辆,且除此之外的其他财产,受害人一家均不了解,倘若解除了对肇事车辆的扣押,那么以
后的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 一定会产生困难。 在此情况下, 受害人家属强烈要求司法机关对
该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
二、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 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要求对侵害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
全措施, 可是刑事案子尚在公安机关侦破阶段, 或者还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刑事
诉讼法的规定, 公安、 检察机关均无权对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虽然有权采取诉
讼保全措施, 但必须等到案子起诉到法院之后, 才能根据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
规定,依法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那么,发生刑事案件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侵
害人的财产如何采取保全措施呢?
三、办法:
实践中, 人们尝试了很多办法, 其中借助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是公
安机关作为赃物或者物证进行扣押;二是人民法院提前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并裁定进行保全;
三是人民法院先受理民事案件,按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诉讼保全。
办法一, 即公安机关作为赃物或者物证进行扣押。 法律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二十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对于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有时能起
到保全的作用。但明显违背立法精神,司法动机不纯,容易授人以柄、遭人误解,损害司法
权威。 而且能采取措施的财物的范围狭窄, 仅限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如果遭遇侵害人或其
家属转移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给受害人将来的索赔产生困难, 损害受害人利益的, 明显不能
采取这种措施。
办法二, 人民法院提前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并裁定进行保全。 前几年, 我们遇到一个受害
人亲属来找, 说是家人被人杀害, 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 犯罪嫌疑人的妻子正欲变
卖位于谭家乡街面上的上下四间商品房。 找到公安机关, 侦查人员告诉他, 他们无权对与案
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措施,只有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财产保全,所以请求法院能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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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buhouhui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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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