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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研究的研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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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研究

在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检察机关滥用不起诉权、放纵犯罪分子,保障刑事诉讼目的的充分实现,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相关的途径对不起诉权加以限制,即对不起诉的救济。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我救济就是重要的救济途径。完善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保障自我救济权的充分行使,有效保护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一、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的基本概念
(一)定义界定
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作为不起诉的救济途径之一而客观存在并为人们所论及,但它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概念。因此,对其概念的界定自然成为本文首先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注:参见陈卫东、李洪江:《论不起诉制度》,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我们认为: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 是指在刑事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公诉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自己寻求救济。从当事人角度看,自我救济是其个人对涉嫌犯罪行为的评价与处理,为维护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救济性手段。但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又以一种诉讼法律制度而存在,制约公诉机关的起诉裁量权,防止不起诉权的滥用,补救不起诉决定可能出现的错误。
(二)主要特征
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区别于其他刑事诉讼行为的根据,便是其作为法律行为本身独特的构成要素。因此,它的主要特征也集中反映在其行为构成要素之中:
其一,行为主体特定。自我救济权是刑事不起诉案件当事人的专有权利,只能由当事人依法行使,即在刑事不起诉案件中,只有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是自我救济行为的合法主体。其二,行为内容清楚。行为内容就是行为主体所要表达的主观意愿。当事人的自我救济行为应当提出明确的权利主张和诉讼要求,请求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如检察机关改变原决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其三,行为方式合法。这是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的形式要素。刑事诉讼本身就是一个运动的过程,它由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方主体的诉讼行为组合而成,并按照诉讼内在规律和法定方式交互作用、协力推进。(注:参见谢家友、邓云:《刑事诉讼行为引论》,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3期。)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实施自我救济或者向检察机关申诉、请求复查,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四,行为目标明确。明确的目标是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行为的产生依据和存在基础。只有目标明确,才能成为一种特殊的有意识的行为。总体来看,当事人的目的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在具体救济行为中又有所区别,如被害人可能要求惩罚犯罪,而被不起诉人的目标则在于获得公正的评价。其五,程序条件充分。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行为基础,二是行为期限。刑事诉讼行为的关联性和顺序性,要求所有诉讼行为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相衔接,以保证诉讼过程的有序和效率。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不是在诉讼过程中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实施,其行为基础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行为期限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二者不可或缺,否则自我救济行为便不得实施。
(三)基本形态
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的基本形态即基本类别,依据不同标准可作不同的划分:
首先,以救济的形式为依据,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可分为申诉式救济和起诉式救济。申诉式救济是指当事人对公诉机关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作出决定的公诉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申诉,要求复查。起诉式救济则是指被害人对公诉机关不起诉决定不服,自行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惩处犯罪行为。这两种类别的不同点在于:(1)行为主体不同:前者既可以由被不起诉人提起, 又可以由被害人提起,后者只能由被害人提起;(2 )行为指向不同:前者指向公诉机关,后者指向审判机关;(3 )重点不同:前者侧重于审查原不起诉决定是否正确,后者侧重于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4)行为结果不同:前者是公诉机关作出维持或改变原决定的复查决定,后者是审判机关不予受理或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
其次,以自我救济主体为划分标准,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可分为被害人救济和被不起诉人救济。“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是刑事诉讼的启动因素之一,又是刑事诉讼要保护的中心人物。”(注:刘根菊:《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检察机关如果作出错误的不起诉决定, 犯罪行为便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直接影响法律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所以被害人救济便显得尤为重要,正如前文所述:被害人不仅有申诉权,还有起诉权。在刑事案件中,被不起诉人便是行为人,处于被害人的直接对立面。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同样与被不起诉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为,不起诉决定虽然从程序上终止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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