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
标准
基数
支付渠道
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
标准
基数
支付渠道
医
疗
康
复
待
遇
医
疗
待
遇
挂号费
按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死亡
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其他每人每月30%
药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交通食宿费
因公出差标准
按标准报销
用人单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60个月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70%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停工留薪
期内及康
复待遇
辅助器具费
国家规定的标准
按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
本人工资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
用人单位
一方
次工性伤工职伤工医与疗用补人助单金位和解伤除残劳就动业关补系助一
金一
工伤医疗
补助金
五级
30个月
统筹地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
生活不能自理的
护理待遇
按实际需要
六级
25个月
伤
残
待
遇
经劳动能
力鉴定一
次性伤残
补助金
一级
24个月
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七级
10个月
二级
22个月
八级
7个月
三级
2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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