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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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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客户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四条需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五条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六条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企业近2年在交易所的交易实绩;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近2年的现货经营业绩;
(四)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确定保值目标、明确交割或平仓的数量);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卖出套期保值交易还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原材料生产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生产能力,当年的生产计划、原材料购销计划(合同)及上一年度总产量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原材料加工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货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买入套期保值交易还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原材料加工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加工能力、生产经营计划或生产商品的购销合同及上一年度总产量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原材料生产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购销计划(合同)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的申请。套期保值者可以一次申请多个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
第十条交易所对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适应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套期保值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全年各合约月份套期保值额度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第十一条交易所自收到套期保值头寸申请后,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
第三章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二条获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应当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第十三条套期保值额度自交割月前一月第一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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