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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中国公司破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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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七节、中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一、概述
(一)概念
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事实和法律上的状态。
破产制度是指债务人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法院依据债务人本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对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依法强制执行的一种程序。
(二)破产法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其他企业法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略)
三、《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一)破产还债程序适用的范围
1、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及设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2、不适用于非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3、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企业破产法》。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1、破产申请的原因
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2、破产申请人
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以申请破产还债。
债权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说明企业亏损的饿情况、提交有关会计报表、债权清册、债务清册。
3、破产申请的受理
(1)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2)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其他民事的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中止,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的结算业务,开户银行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所必须的费用应经人民法院许可。
(三)和解
1、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都可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内容包括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清偿债务的办法、清偿债务的期限。
2、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须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2/3以上。
(四)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1、企业法人达到破产界限,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进行和解或和解未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同时发出公告;
2、破产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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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