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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权(含合同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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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权(含合同法)
一、简答
1、简述债的发生根据
答:债的发生是指债的关系的原始产生。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的,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发生也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就是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
综合各国民法规定,债的发生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行为。
2、简述划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
答:在多数人之债中,根据多数人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情况,债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1)按份之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
②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同一原因( 例如同一合同) 产生的,相互之间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关联。
(2)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两个方面:外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内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间的关系。
从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上说,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
从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上说,连带债权的各个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但在各个债权人只能享受自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
3、简述保证人的抗辩权
答:保证人的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保证人的抗辩权包括专属于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和保证人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前者主要是指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等;后者主要是指保证人可以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这是因为从履行债务的角度来说,保证人在某种程序上也是债务履行人,所以,专属于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也应当享有。
4、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答: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
1)、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约邀请则
不具备这些条件。
5、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关系
答: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一、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其含义是物上权力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恢复其完满状态,或防止妨害之权力。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是返还原物,排除妨害。不适应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优于债权请求权。二、债权请求权即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典型的债权法上的请求权。
联系:债权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第一次放入物权请求权中。物权请求权包含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的起始,债权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前提。
6、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给付不能的形态及效果
答:(1)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
客观不能系指给付对任何人而言皆为不能。有基于自然法则的,;有基于法律规定的;也有基于经济事实理由的,如约定在海底捞针,虽在技术上或为可能,但就经济事实而言,则毫无意义,应认为是客观不能。反之,则是主观不能。
(2)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
事实不能,即基于自然法则的不能。法律不能,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履行不能。、
(3)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
永久不能,是指债务的履行存在障碍,该障碍在履行期间内或在
债务人得为履行的期间内不可能消除。而该障碍在履行期内或债务人得为履行期内可能消除的,为一时不能。
(4)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自始不能是指在给付义务成立之时给付即为不可能。嗣后不能是指给付在债务成立后始为不能的情况。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可以两种分类可以相互混合,形成以下四种形态:自始客观不能;自始主观不能;嗣后客观不能;嗣后主观不能。
(5)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
全部不能是指给付标的全部不能履行。一部不能,是指给付的标的部分不能履行。全部不能或一部不能,与自始不能或嗣后不能结合,形成自始全部不能、自始一部不能、嗣后全部不能和嗣后一部不能。
7、简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答:1)、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责任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当事双方又无过错,依公平观念,也可采取公平责任原则。违约责任一般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构成要件不同
侵权责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因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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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