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勇聚众斗殴案
发布日期:2002-09-13
[提要]
对于前罪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新罪宣告刑不超过三年,但前罪撤销缓刑与新罪并罚后,实际宣告刑超过三年的案件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笔者分析了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后提出,由于对前案撤销缓刑不需审查,审判人员可以依照法律直接适用,故只要新罪实际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对新罪适用简易程序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合议庭]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勇
2000年5月14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孙勇纠集了20余人,携带凶器殴打被害人金华勇。孙勇砍击金的头部、手部后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金华勇构成轻伤。
[审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第1款、第77条、第69条的规定,撤销前判决中对被告人孙勇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3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孙勇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3个月。
[评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之一,是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该规定中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是实际判处的刑罚,而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的案件,即使新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的,按数罪并罚的原则,被告人也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刑罚,故本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为:
第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案件”,学理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案件”,是指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案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此处的“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案件”是实际宣告刑为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案件。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0条规定,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及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上述刑罚的案件。根据上述规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应以宣告刑为标准,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仅限于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第二,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判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即具有既判力。根据有关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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