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法学院
班级:法学094班
姓名:梁璐娜
学号:200930301228
论题:浅论西方法律思想与中国法治的联系
论文概要:通过阐述西方主要法律哲学家的法律思想,引发对当下中国法治发展的思考和对比,从而得出西方法律思想与中国法治的部分联系。
关键词:西方法律、法治、埃利希、拉兹、中国法治
法律是什么?不少教科书上给了我们千篇一律的定义: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规定公民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那么,法律能不能仅仅理解为法律条文或者文本?
翻开西方人的著作,就会发现各种关于法律的说法。西塞罗虔诚地说,法律乃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故智慧及法律。边沁和奥斯丁都板着脸说,法律就是主权者的普遍性的命令,谁不服从,便大刑伺候。阿奎那则说,法律不外乎是对种种有关公公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有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以公布。写下人类历史上恢弘巨著的孟德斯鸠则告诉我们,一切事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有它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黑格尔则故作深沉地说,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西方关于法律的思想无比丰富,各种说法似乎都有道理,能够引起人们的共鸣。不过,近现代以来,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经过了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时代的洗礼,自然法的思想已经渐渐走向没落。取而代之的是实证主义思想、分析法学思想和历史法学思想等符合资本主义发展需要的法律思想。综观这些流派的思想,有个共同点就是仍然将对法律的理解固定在国家层面上。
在社会法学派的视野里,法不仅仅是国家层面上的,还应当包括存在于社会当中的诸多行为规范。而法社会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不得不提埃利希·欧根·埃利希,他是奥地利法学家,法社会学派的奠基者,也是自由法学的首创人物。他出生于律师家庭,24岁在维也纳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37岁起在切尔诺夫策大学任罗马法教授,兼任律师。一战后,迁往瑞士伯尼尔。从那时起,他作为一个法律社会学家和自由法学的倡导者声誉逐渐超越了欧洲大陆而闻名世界。埃利希通过对人类历史的探究发现,人类社会在产生法律条文之前就已经存在社会秩序,已经有社会规范力量的存在。人们掌握了许多婚姻和家庭规则、生活中的低位和等级、土地所有制以及合同和继承,只是到了后来,为了解决纠纷的方便,才将各种规则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这种状况贯穿于各民族演化的早期阶段。我们可以看到,构成占有法的法律条文绝不可能在占有制度存在以前得到发展,有关合同的法律也不能产生于订立协议之前。在有关财产继承的第一批法律条文形成之时,人们继承财产已经存在数个世纪了。又比如,在西方社会是先有商业活动,而后产生了规范商业活动的商法;先有各个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然后才产生了国际私法。这一切都说明法律源于社会和社会秩序。
然而,即使积累了大量的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不可能包含所有的社会秩序。因为生活的内容是很丰富的,把整个人类活动的多样性包含在法律条文中就好比是将小溪容纳在池塘中;被容纳的那部分不再是流动的溪水而是一潭死水,而大部分的溪水是根本就容纳不了的。
同时,社会是在不断变化的。旧的制度消失了,新的制度产生出来,即使是留存下来的那些制度,其内容、内涵也在不断的变化着。在法律发展过程中,国家和国家立法活动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国家制定法仅是法律中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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