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管理,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项目是指公司在产品开发、技术研发和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其成果具有下列一项或几项功能:提升技术水平、节能降耗、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能力、改进安全性能、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改善操作环境、减少环境影响等;本办法所指技术创新项目是指资金投入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三条 技术创新项目所需资金由公司承担,项目实施成果(专利)由公司享有。
第四条 技术创新项目由技术中心归口管理,工程部、审计部、财务部、计划考核部、所属专业管理部门(化工生产部、电力生产部、矿产资源部)等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项目“四制”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申报。凡符合技术创新条件的项目,公司内任何个人、小组或单位(以下均称单位)均可申报,申报须按公司规定的格式填写。主要内容应包括:技术创新的设想、提出的背景、将达到的目标、技术方案、计划实施方案、投资分析、效益分析、市场分析及安全环保、建设工期、项目实施的风险性分析等,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技术中心。
第六条 评审。技术中心根据项目需要设立临时专家组,对申报的技术创新项目从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安全环保性等方面进行严格评审,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立项。经评审符合技术创新内容的项目,经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后予以立项。所有申报项目无论立项与否,自接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必须将意见反馈给申报人。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技术创新项目的实施,按照《兴发集团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每月20日前,由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有关统计报表报技术中心。
第十条 技术创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和撤消:
(1)国家政策、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的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
(2)项目或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执行的;
(3)技术引进、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4)项目或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5)由于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十一条 需中途调整或撤消的项目或课题,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技术中心审查后报公司审批执行。必要时,公司可直接提出调整或撤消意见。
第十二条 需撤消的技术创新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将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公司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期在1年以上的技术创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技术中心负责采取咨询专家组评议的方式进行中期评估,其结论作为项目调整或下一执行期经费预算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项目投产并连续运行3个月后,项目实施单位可向技术中心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组织计划考核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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