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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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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规划理论与实践研究征文
谈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王瀚东
一个八岁小孩,将家中的名贵字画出卖给他人的行为是否有效?李某, 17周岁,在餐厅打工,月工资1300元(高于当地平均工资)。2009年10月1日, 在商场中见到一套高级音响,爱不释手,遂以自己的积蓄将其买下,花去5000元。其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其尚未成年为由,认为该买卖行为无效,并要求商场退款。其父要求是否合理?这就涉及到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受到自然人理智、认知能力等主观条件制约。民事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者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因此有必要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再认识。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
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一)、我国民事权力能力的特点
1、主体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主要表现为:
(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在民事权利能务方面都是平等的。
(2).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
(3).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其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人,给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2、内容的统一性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可以享各种民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义务的范围。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它体现为:(1)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物质基于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公共设施及公民实际掌握的物质财富,可以保障他们行使各种民事权利。(2)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为公民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提供了有效的
法律保障。
(二)、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
1、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通则第9条中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与其生命的存续时间是完全一致的。
2、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
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户籍证明)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但胎儿享
有特殊的利益。如遗产继承中,应为胎儿保留特留份;母体中胎儿受到损害后出生的,可独立主张损害赔偿。法律上之所以规定保护胎儿的利益,实质上是为未来的民事主体的利益采取的预先保护措施而这种预先保护措施必须以胎儿活体出生为必要条件。
4、自然人死亡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死亡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定事由。公民死亡有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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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