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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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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斯多葛学派
是古希腊著名哲学家芝诺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因讲学地点在画廊,又称“画廊派”。强调人是自然、宇宙的一部分,人人平等;提倡建立世界国家、世界法律;主张自然法理论,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是普遍通行的正义的体现,也是一切法律的来源和法律价值的判断标准,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该学派的观点虽不复杂但是影响却十分深远
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是17、18世纪,由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以假想的自然状态为出发点,强调以自然法的理性的客观立场去评价法律价值和社会政治结构的法学流派。认为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存在于人的内心、以理性为基础、合乎道德的自然法,而非协议产生的认定法,特别重视人性、正义、自由等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建立了包括自然状态说、天赋人权说、社会契约说、人民主权说和社会革命说等观点在内的一整套自然法理论。古典自然法学把政治法律学说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为近代民主政治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功利主义法学
是十九世纪上半叶,由边沁创立的,将“以个人利益作为人类一切行为的动因,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基本道德原则”的功利主义运用到法学领域而产生的法学流派。功利主义法学强调立法是应重点贯彻功利原则,将其作为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即立法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具体以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为目标;并将保存生命、促进平等、达到富裕、维护安全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这一法学流派的主张对二十世纪以后的社会法学、经济法学等立派产生了很大影响。
分析法学
分析法学是在十九世纪的法学领域长期占据支配地位的,以对法律进行实证分析为核心,强调法律与道德之分的法学流派。他们注重对法进行法理学上的分析研究而否定价值研究,严格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认为只有实在法属于法理学的研究范围。法律的成立不易符合道德为前提,只要是合法的依正当程序制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分析法学派在近百年里是西方法理学的权威,影响深远。
历史法学
历史法学,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人为代表的,从法与历史现象的关联的角度阐述法律学说,注重历史经验和历史的实证分析的法学流派,他们力图通过研究历史上的法律来为构建当代的法律体系检验献策。对19世纪的德国影响很大,统治了欧洲法学界近一个世纪。
新自然法学
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其是二战结束之后,因西方社会发生的种种变化,在洛克等人创立的自然法学派的基础上,对其方法和观点进行发展和创新而形成的法学流派。主要分支有:以马里旦、达班为代表的神学的新自然法学和以富勒、罗尔斯、德沃金、菲尼斯等人为代表的世俗新自然法学。认为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以理性为基础、合乎道德的自然法,但与古典自然法学相比,强调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的联系和实在法之外的正义准则,承认了自然法内容的可变性,具有明显的向社会法学和分析实证法学靠拢的倾向。
新分析法学
新分析法学,是指20世纪以后,在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对方法和观点进行发展和创新形成的法学流派。主要分支有: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哈特的新分析实证法学等这一学派依然以对法律进行实证分析为核心,强调道德与法律、“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之分,认为应将法律学的研究对象限定在实在法领域。
社会连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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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drp539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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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