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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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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毕节学院大学生
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毕节学院大学生创业者协会项目部制定
2011年3月23日
毕节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学生校内自主创业,加强对创新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运作、使用的规范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学校开展大学生创业竞赛、创业教育活动(如创业沙龙”等)、资助大学生创业实践。
第三条基金初期来源主要由学校拨款,受到支持的创业成功者回报等作为后续基金来源。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基金使用的审批和监督机构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和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科研处、招就处、团委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基金的使用进行最后审批(基金最终安排向院长汇报);
(二)听取和审查基金办关于基金使用的情况报告;
(三)决定其它有关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为校专家评审委员会。
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校内外专家、教授组成。其职责如下:
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估、答辩,确定初步项目名单;
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第六条基金的管理机构为基金办。基金办由就业指导中心、学生处、科研处人员组成。
职责如下:
(一)负责基金使用的审核和发放;
(二)负责会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所支持项目的进展、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使用范围
第七条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物质形态创新创业:
1、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
2、学生在校期间参与老师科学研究,并独立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项目;
3、学生在校期间将社会上专利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项目。
(二)非物质形态的创新创业
1、各类艺术方面的创新;
2、民族文化的传承及创新;
3、学生出版的各类专著。
(三)生存类经营项目创新创业
贫困生在校期间,从事实体生存类经营项目取得合法手续且具有较好的创意,或在经营管理方面具有较突出的管理理念创新等。
第四章资助申请、立项与审批
第八条符合基金支持条件的创业项目,由学生以单个人(大四学生为主)名义经所在学院初审后向基金办提出申请。
第九条基金办受理时间为每学期的上学期间内、且在每个月的25号递交。受理的项目整理制表后,按申请项目数大于审批项目数三倍的原则向校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项目名单。
第十条校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评估、答辩后择优确定资助项目初步名单。
第十一条基金办将专家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初步名单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每笔资助一般不超过学生自筹投资的50%,最高资助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特别优秀项目的资助由学校另行研究)。
第五章基金使用、监督与回报
第十三条使用基金的个人或团队需与基金办签订资助协议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基金办备案,基金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过程监督。
第十四条基金办会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的进展进行中期评估,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对于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以及其它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及有关规定追回资助资金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十六条基金遵循无偿支持回报、道德的原则,鼓励创业成功者采取回访母校、对基金进行捐赠或通过其他形式回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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