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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资料,仅供参考!!!.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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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一、名词解释:
1、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所以,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人蒙受耻辱、以区别与常人的耻辱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
2、刖刑:即砍去罪人足的重刑,五刑的一种。
3、圜土:据史籍记载,夏朝开始有了监狱,称为“圜土”。原意是指圆形的土坑或土墙,用于囚禁犯人。夏代的监狱以“圜土”为名,说明还比较简陋。
5、非眚(sheng):眚,过失;非眚,故意;西周时期对故意犯罪的称呼。
8、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单方面解除婚约休妻的几个条件。即:不顺父母、无子、***、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在西周礼制中对男子单方面休妻权利的限制。在三种情况下,即使触犯“七出”已婚妇女也可以不被丈夫休弃,称为“三不去”,即
1. 有所娶无所归,即没有娘家可以归去的。
2. 与更三年丧,即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
3. 前贫贱后富贵的。
三不去与七出是封建宗法制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作为中国传统社会夫妻离异的基本原则,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

西周时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辞听是听言语表达,色听是观察陈述时的面色,气听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喘息,耳听是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目听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目光。从中可以看出,西周时已经能够运用司法心理学的一些经验来处理案件。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郑国的成文法律。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著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又一次正式公布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鼎”,开创了中国成文法的先河。

公元前530年,郑国大夫邓析综合郑国内外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在郑国流传,后为官方接受,成为正式的法律。

战国时期法家前期代表人物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所公布的成文法的经验基础上制订的魏国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内容为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原文已经灭失。

睡虎地秦简中法律文献中的一篇,是秦代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

《九章律》,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是汉代封建特权发展的产物。指的是一定级别的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关无权审理,须奏请皇帝裁夺,由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如现任官职大小,功劳大小等,来决定是否减免刑罚以及具体适用何种刑罚的原则。这是封建等级思想制度化的体现,使得等级特权制度合法化,也是礼治思想中“刑不上大夫”的体现。
21.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汉代司法制度的特点,是汉代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始的。是指在审理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与儒家经义冲突时,则以《春秋》中的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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