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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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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探讨
专业: 法学专业
学院: 法学院
姓名: 宋倩云
学号:20121210764
题目: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因其犯罪手段的多样性而难以确切的认定。因而,我将对抢劫罪做一次详细分析和学****br/>关键词:抢劫罪概念构成认定
正文:
概念和构成要件
A、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
B、构成要件
(一)、主体: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a、暴力方法,是指对人身实施具有攻击性的打击或者其他***手段,意在排除被害人的抵抗,使得被害人不敢反抗或失去反抗能力,夺取或者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的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强行的禁闭等。然而,在暴力的程度认定方面,我们认为其暴力手段只要针对被害人身体,剥夺被害人保护自己财务的实际可能就可以认为是暴力手段。其次,在暴力上限方面,即本罪情节中的“致人死亡”的理解,我们认为为了占有他人财物而当场杀死他人的,应定抢劫罪一罪。
b、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
c、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但是依照
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
(二)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三)、本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A、招摇撞骗罪
冒充正在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及***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产的行为定性: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
B、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的定性:从事的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格,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格、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C、绑架罪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将其财物劫走;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不排斥财物所有人)、经管人的亲属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手段,将其劫持,利用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迫使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交出一定的财物,换取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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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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