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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协议》的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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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共四部分,24个条款和3个附件,规定了适用范围、海关估价的方法、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成员间的磋商和争端解决以及海关估价委员会和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的职能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
该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对于以下情况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本协议:第一,倾销或补贴进口的货物。也就是说,不能采用协议规定的方法确定倾销进口的货物倾销价格,从而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第二,非商业性进口。对于非商业性的进口,包括旅客入境物品或行李邮递物品等。第三,非直接进口,主要包括:暂时进口的货物、进入到特定自由区的货物、从自由区或加工保税区进入到国内消费的货物、退运货物、运输中损坏的货物等。各成员自行确定如何对这类货物进行估价。
(二)海关估价的方法
协议规定,海关应在最大限度内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货物完税价格。首先,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海关估价的首要依据,但在无法使用这种方法的情况下,可使用协议规定的其他5种方法,即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倒扣价格,以计算价格,以"回顾"方法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上述6种估价方法必须严格按顺序实施,只有在上一估价方法无法确定完税价格的情况下才可采用下一种估价方法。海关不得颠倒适用顺序,但进口商可要求颠倒使用第4 种倒扣价格方法和第5种计算价格方法的顺序。

这是海关估价时应首先使用的方法,海关用于估价的成交价格是指货物被出口到进口国,海关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后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实付或应付的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卖方已经完成或将要完成的全部支付)。但海关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将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采用这种估价方法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买方对货物享有的处置或使用权不受任何限制,但进口国法律或政府主管机关实施或要求的限制、卖方对该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或卖方提出的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如要求汽车买主不要在新产品年度开始日前出售或展览汽车),其次,卖方不能在买方购买进口货物时设定某些影响销售或价格的条件,比如:卖方以买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或依据买方向卖方出售其他货物的价格、或根据与进口货物无关的支付方式等为条件出售货物或确定出口价格。第三,除非对成交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否则买方随后对货物的转售、处置或使用产生的收益不得直接或间接返回给卖方;第四,买卖双方之间不得存在特殊关系。如果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但进口商能证明双方的特殊关系没有影响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则可以使用该成交价格。
在采用成交价格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如果买方支付了一些费用,而这些费用未被包含在他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海关可将其计入买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这些费用包括:佣金和经纪费(进口商付给其国外代理人的购买佣金除外),与货物构成一体的容器的成本,包装费用(无论是人力费用还是材料费用),进口货物中包含的由买方提供的材料、零部件、工具、模具等"客供品"的费用(按进口国的"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后支付给卖方的那部分收益等。对于货物被运抵进口地发生的海上运输费、保险费和港口装卸费等费用,海关可根据本国法规,计入或不计入完税价格。
下列费用或成本,如果可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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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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