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和强化政府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我省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上一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档案,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第六条 监督机构资质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审核(年检)制度,没有资质的不得执行监督工程任务。
第七条 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资格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和有计划的培训制度,没有资格证书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监督任务。
、仪器、交通、通讯工具及音像设备等。
第九条 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材料、构配件、商品砼的质量进行抽查;
二、对与被检查实物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
三、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地基基础、主体工程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察看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物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
四、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督机构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应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有关质量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定期进行分析,并向委托的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质量监督工程师责任制。监督机构及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或未认真执行质量监督方案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退还工程质量监督费。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任务直到撤销监督机构资质的处理。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工程师发生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视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