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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价格评估鉴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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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61122
【实施日期】 19961201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保证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河南省赃物罚
没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物价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
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评估
鉴定工作。各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价格评估鉴定结论具有法律
效力。
第三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中,除不以价款作为定案
依据的毒品、枪支弹药、***秽物品、三级以上文物等赃物、罚没物外,其
他赃物、罚没物应委托同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进行价格评估鉴定;认为必
要时,也可以委托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鉴定。涉及两个行政区域的案
件,应委托共同的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鉴定。
第四条无主物、拍卖公物、保险理赔物、纠纷财物,有关部门或单
位可委托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进行价格评估鉴定。
第五条委托方委托进行价格评估鉴定时,须出具《价格评估鉴定委
托书》。《价格评估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来
源、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价格评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3人以上价格评估
鉴定人员,依法进行价格评估鉴定,并出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
第七条对赃物的价格评估鉴定,应当在5日内作出结论;对罚没物
的价格评估鉴定,应当在10日内作出结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无主物、拍卖公物、保险理赔物、纠纷财物的评估鉴定,在约定的
期限内作出结论。
第八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对价格评估鉴定结论有
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退回原价
格评估鉴定机构重新评估鉴定一次,或者委托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复
核。
委托方提请复核时,应出具《价格评估鉴定复核委托书》。《价格评
估鉴定复核委托书》应附有原《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并写明认为原价
格评估结论不当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接受复核委托后,应将《价格评估
鉴定复核委托书》及附件副本于3日内交达原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原价格
评估鉴定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交原评估工作笔录,作出
评估鉴定结论的主要理由及依据,积极配合搞好复核工作。
重新评估鉴定和复核应在10日内作出结论,出具《价格评估鉴定复
核结论书》。
第十条《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价格评估鉴定复核书》,须有
价格评估鉴定人员和主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价格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价格
评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单
位提出重新评估鉴定的复核申请。
第十二条《价格评估鉴定委托书》、《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
人格评估鉴定复核委托书》和《价格评估鉴定复核结论书》,由省物价部
门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必须坚持合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
则。
第十四条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各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运用科学的价
格评估鉴定方法,考虑影响鉴定物品价格的有关因素,准确测算,及时作
出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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