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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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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1 号
《益阳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已经2017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管理,规范不可移动文物的合理利用,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弘扬地域文化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可移动文物,是指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尚未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第四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市、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财政、教育、旅游、宗教、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内容,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健全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第七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专项资金列入市、区县(市)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不可移动文物安全设施维护和文物保护员工资。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和社会捐赠专门用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技、网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单位,共同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损害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保护标志的行为。
鼓励群众性组织、个人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活动。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市、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对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登记和公布工作,制定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法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设置专门机构或者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市、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名录、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管理机构(管理人)以及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信息在本级政府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需要,会同本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制定全域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并商定对各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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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