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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孙伟铭案看刑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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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
孙伟铭被控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诉一案,将于2009-09-07上午8时30分在四川省高院第三审判法庭进行公开宣判。
    从2008年5月起,被告人孙伟铭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去年12月14日,孙伟铭在中午大量饮酒后,仍驾车在成都市区内穿行往来。17时许,孙伟铭在一路口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轿车尾部后,继续驾车逃逸。在往龙泉驿方向行驶的过程中,孙伟铭严重超速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上反向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此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5万余元的严重结果。经公安交通部门鉴定,孙伟铭驾驶的别克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大大超过行驶路段60km/h的限速;,属醉酒驾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孙伟铭当庭提出不服判决要上诉。此次四川省高院的宣判,依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将是终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此前,在该案民事赔偿部分处理中,受害人三家共向孙伟铭的父亲孙林(癌症患者)提出180万元的赔偿要求,在几次谈判以后降到了100万,以换取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只要被告人一方积极赔偿受害人,能够取得受害人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可以考虑)。孙家现在每月的收入就是孙林夫妇每月2000元的退休金。孙林表示,愿意在维持基本生计情况下,把每月的工资全部给受害者家属。
    这里,我想说一说“我国的刑法到底是干什么的”这个问题。刑法第二条明确地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也就说明了:除了轻微的刑事自诉案件外,为什么刑事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不是由被害人提起诉讼;案件中的民事诉讼部分也只是“附带”的。因为这个诉讼的本质,是具有国家公诉权的国家机构对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提起的诉讼,要求法院按照法律予以确认(定罪)并且依法处罚(量刑)。犯罪行为所侵害的首先是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然后才是该案中具体的受害人。有的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受害人表示了“宽恕与谅解”,案件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这是很不正确的认识。要知道,我们的国家与社会早就抛弃了“株连”的法律,讲究明确“刑事责任”,“一人做事一人当”。孙伟铭身患癌症的父亲是没有责任去
“求”受害人家属的“谅解”的,因为罪犯是孙伟铭而不是孙林。那么,把不是罪犯、没有犯罪行为而且身患绝症的孙林逼得走投无路的是谁呢?从这里,我们看到了这把“双刃剑”的影子。
    最高人民法院确实有“只要被告人一方积极赔偿受害人,能够取得受害人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可以考虑”的相关司法解释,但那是出于使受害人能够得到民事赔偿的良好愿望,并不是“化钱就能换刑罚”的意思。古代法律有“赎当”一说,可我们现在已经是社会主义法律了,是不是?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如果孙伟铭依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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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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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