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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期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3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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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20110218版本)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铅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临近交割期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铜、铝、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铜、铝、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X≤12万
5%
12万<X≤14万
%
14万<X≤16万
8%
X>16万
10%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二铅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铅交易保证金比例
X≤3万
8%
3万<X≤4万
10%
X>4万
12%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三螺纹钢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螺纹钢交易保证金比例
X≤75万
7%
75万<X≤90万
8%
90万<X≤105万
10%
X>105万
12%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四线材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线材交易保证金比例
X≤45万
7%
45万<X≤60万
8%
60万<X≤75万
10%
X>75万
12%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五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X≤8万
7%
8万<X≤10万
8%
10万<X≤12万
10%
X>12万
12%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六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X≤12万
5%
12万<X≤16万
7%
16万<X≤20万
9%
X>20万
11%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七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燃料油交易保证金比例
X≤10万
8%
10万<X≤15万
10%
15万<X≤20万
12%
X>20万
15%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见表一、二、三、四、五、六、七),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二)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表八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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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