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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看证据的采信.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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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看证据的采信
[案情]
原告丁子兰,女,2000年12月2日出生
被告福建省大田县医院
原告的母亲王娇华于2000年12月2日下午7时许到福建省大田县医院妇产科分娩,经妇产科医生诊断为:宫内妊娠37+2周(第一胎第一产);左枕前顺产,低体重儿;胎儿宫内窘迫,脐带过短。于当日晚上9点30分分娩一女婴,取名丁子兰,新生儿深部吸痰,经给氧等抢救,即转儿科治疗,2000年12月4日转三明市第一医院儿科,诊断: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蛛网膜下腔出血,病情好转出院。2001年5月28日经福建省附属第一医院、2002年3月14日经华东医院诊断为脑瘫。,。
原告以被告在分娩过程中存在医疗行为不当为由,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诉至本院。
原告诉称,原告的母亲到大田县医院妇产科分娩过程中,护士未做全面检查,当胎儿心跳异常,未能及时给氧,导致胎儿心跳严重失常。在自然生产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医生用手挤压母亲腹部,至胎儿娩出,胎儿出生后没有哭声,未能及时抢救,给新生儿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缺血性脑病,由于被告的医疗行为不当而导致原告脑瘫,原告脑瘫之症经多家医院诊治确系无法治愈,给原告的健康受到伤害,。
被告辩称:被告在整个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该起病例业经大田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不属医疗事故。原告在2000年12月4日就已知其患“蛛网膜下腔出血”症,原告起诉超过时效,同时,也证明该症已治愈出院,原告的脑瘫与被告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原告所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以被告的医生用手挤压其母亲腹部等不良行为造成原告脑瘫,要求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原告的母亲分娩过程中存在过错。从被告提供的分娩过程中的病历记录看,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在分娩过程中具有过错。根据大田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被告的行为不属医疗事故。所以,原告的脑瘫与被告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原告所诉主要证据不足,造成原告脑瘫的原因不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丁子兰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丁子兰不服,以一审判决违反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违法和一审判决违反诉讼程序为由,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以“举证责任倒置”为由,要求被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但上诉人在一审第一次开庭时所确定的举证之日届满七日前,向原审法院申请对被上诉人存有的病历证据保全,其申请保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病历资料属于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法院根据该规定,对被上诉人现存的有关上诉人的治疗病历所进行的保全,并经上诉人申请进行的委托鉴定,且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由本院委托鉴定中对鉴定机构的选择并无异议,故本院委托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经上诉人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所保全的被上诉人治疗上诉人的现存病历进行文检鉴定,认定被上诉人现存的治疗上诉人的病历中在“住院病历首页”、“高危孕妇家属谈话记录”、“实****医师廖凌凌的签名”,有不是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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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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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