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是指由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通过抵押或质押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中心确定个人贷款条件、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偿还方式及担保方式。受托银行负责个人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结算。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凡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个人贷款。
第五条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时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继续正常交纳,并在本次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未提取夫妻双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
(二)有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费用3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以此作为购建、大修住房首期付款;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并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自住住房须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的资料文件;
(五)有中心认可的资产抵押或质押;
(六)同意选择本办法规定的偿还、担保方式。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5万元,且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自建房屋造价、大修房屋造价的70%,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产价值的70%,按时缴交了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但未按规定比例足额交纳的,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夫妻双方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计算。
第七条贷款期限由中心根据借款人家庭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借款截止年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的退休年龄。
第八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规定适时调整。
第九条个人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一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条借款人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和证明: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的有效凭证;
(二)借款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三)不低于30%的购、建、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购房首付款凭证或银行存款证明);
(四)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状况证明;
(五)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自建、大修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部门审批文件;
(六)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七)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书。
第十一条中心对借款人申请进行资格审核,并会同受托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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