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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屋登记办法(201131起实施).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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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 111 号
    《长沙市房屋登记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4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剑飞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一节所有权登记
    第二节抵押权登记
    第三节地役权登记
    第四节预告登记
    第五节其他登记
    第四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簿是指房屋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也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六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及其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或界址、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或界址的部分为基本单元。集体土地范围内,宅基地上的村民住房,以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或界址的部分为基本单元。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或界址的部分为基本单元。
    第八条申请房屋登记,当事人可以亲自申请,也可由其代理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姓名。
    当事人亲自申请的,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双方的身份证明;其中涉及处分自然人房屋的,其委托事项应当进行公证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办理;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交经公证或者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代理双方的身份证明及法定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未成年人的房屋,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被监护人身份证明、证明监护人监护资格及其身份证明的材料;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监护人有两人以上的,应当共同代为申请登记,并应当提交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第五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第十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登记材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构确认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相关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的;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的;
    (四)房屋灭失的;
    (五)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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