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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共图像信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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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1年第
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正永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陕西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
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根据《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
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等技术手段,
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存储、显
示和管理应用设备、设施与软件的总称。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
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公
民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用工
作的领导,组织发展改革、教育、工业信息、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水利、工商行政管理和文物等部门做好公共安全图像信息
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
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的指导与日常监督工作,其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规
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区域公共安全图像信息
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三)协调有关单位对现有涉及公共安全的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资
源整合;
(四)负责对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
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的指导与监督。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信息、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水利、工商行政管理和文物等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电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技术标准,经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七条下列场所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一)《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
九)项规定的范围;
(二)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城市快速干线、地铁、隧道、大型
桥梁的重要路段或者部位,以及区域公安检查站;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大型广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
场所的重要部位;
(四)物流中心、大型物资储备场所和农贸市场的重要部位;
(五)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及其他水利工程的重要部位;
(六)其他社会治安复杂场所。
前款所称重要路段、重要部位,是指涉及公共安全的路段或者
部位。
第八条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一)旅馆客房;
(二)集体和个人宿舍;
(三)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哺乳室等;
(四)金融、保险、证券场所中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操作区
域;
(五)选举箱、投票点等可以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情况的区域;
(六)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
第九条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区域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
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费用,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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