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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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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为了切实落实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并将食品生产情况按时报告质监部门。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采取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措施,切实履行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每半年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报告当地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状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制度、原辅料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向社会承诺制度、生产状况报告制度。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中全部添加物质的种类、用途、数量、限量、使用量等情况向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备案,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严禁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
第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企业的基本信息、出厂检验、产品投诉、不安全食品召回、原辅料和添加剂进货查验、销售情况、质量安全信息反馈等内容于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5日前报当地县级质监部门。
第八条县级质监部门负责收集企业季报表,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10日前报市级质监部门。市级质监部门负责对企业季报表进行汇总,并组织召开季报状况分析会,分析企业生产状况,查找企业季报表中存在的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必要的时候召开行业座谈会,了解、分析行业质量安全问题。
第九条市级质监部门将企业季报分析情况反馈县级质监部门,并将汇总情况和季报分析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30日前报省级质监部门。县级质监部门依据反馈情况监督企业整改落实,并将企业季报情况纳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
各级质监部门要对企业季报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条建立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针对本辖区内可能存在的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以及季报表不报、瞒报、谎报的食品生产企业,
各级质监部门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谈话,询问情况、了解信息、警示教育,并形成约谈记录。
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县级质监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食品生产企业申证时现场核查结论实行分类监管,实行A类企业一年不少于一次,B类企业一年不少于两次,C类企业一年不少于四次的日常监督检查。
对于季报不按时或季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随时安排日常监督检查。
县级质监部门每年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季报现场核查,市级质监部门对县级现场核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日常监督检查重点进行以下检查:
一查原辅料。查看原料库,查原辅料及原辅料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查看企业进货查验记录;查看是否以回收食品为生产原料。
二查添加剂。查看所用添加剂有无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查看添加剂备案登记和使用记录,查看有无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三查出厂检验。查实验室,查看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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