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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华大学章程》的通知
南华大学章程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三章学校管理体制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五章学生、学员及校友
第六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八章章程修改
第九章附则
关于印发《南华大学章程》的通知
南华大学章程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三章学校管理体制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五章学生、学员及校友
第六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八章章程修改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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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关于印发《南华大学章程》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南华大学章程》于2009年3月28日经中国共产党南华大学一届二次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共南华大学委员会
南 华 大 学
2009年11月5日
编辑本段南华大学章程
(2009年11月5日公布)
序言
南华大学是由原隶属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的中南工学院和原隶属湖南省的衡阳医学院合并组建而成的多科性大学,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第六研究所2002年10日并入南华大学。南华大学隶属湖南省人民政府,实行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共建的管理体制。
为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南华大学; 英文全称: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英文缩写:USC。
第二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常胜西路28号,主办者为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引领为己任,注重培养优势和特色,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国防科技工业、核工业、医疗卫生事业、环境保护事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华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行政、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六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引领等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八条学校依法依规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第九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依规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
第十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依规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业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依规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促进学术进步、科技创新。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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