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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管理条例.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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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南宁市:
设置在车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设置在人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设置在建筑物墙外的户外广告,;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利用道路两侧绿树、电线杆及其它设施的;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妨碍生产、生活、工作、学****或者损害市容市貌的;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区的控制地带;
有损路树、花坛、花带、绿地及影响绿化的;
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重庆市: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有下列情形: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
(三)产生的噪声污染、光污染等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四)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公共绿地;
(六)在距离道路、相邻建筑不足十米的区域内设置落地式广告;
(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及其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商业广告;
(八)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沿线采用布幅标语、彩旗、吊旗等形式设置商业广告;
(九) 横跨道路设置广告;
(十) 在通航水域利用水上漂浮物设置广告;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禁止利用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档)设置商业广告。但是,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表明名称、字号、标志、工程信息和企业形象展示的除外。
第十三条禁止在城市市政设施以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户外广告。但是,设置期限在三十日以内的户外公益广告除外。
济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
的;
(四)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
(七)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的。
广州:
第四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确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审核重要地区、重要路段和5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户外广告。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对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审核和对张挂、张贴户外广告审核管理。并对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依法进行查处。
城建、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二章发布规划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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