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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财政管治方案.docx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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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财政管治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业立县”发展战略,继续深化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激励性财政分配制度,充分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增收节支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逐步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确保乡镇政府的正常运转。决定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收分成,一定三年”的方案。
一、划分乡镇的收支范围
乡镇收入的考核范围
1、税收收入:在各乡镇辖区范围内征收的税收收入,具体包括上划中央级税收收入和地方级税收收入。上划中央级税收收入含:增值税75%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60%部分,消费税。地方级税收收入含: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40%部分,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等税收收入。
2、非税收入:具体包括各乡镇上缴的社会抚养费。
乡镇支出的包干范围
具体包括各乡镇在职在编的全额财政拨款人员的工资及工资性支出项目,确保乡镇机关运转的办公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交通费、维修费等公用经费,义务兵优待金,村干部补贴等支出。
全额财政拨款人员的离退休经费仍由县财政负担,不纳入支出包干范围。
二、任务与基数
收入任务及基数
1、工商税收:分别以各乡镇前三年实际完成工商税收收入的10%、20%、70%的合计数为基数,工商税收收入基数每年递增10%。工商税收收入任务每年由县政府直接下达给国、地税部门,由国、地税部门分解下达各乡镇作为年度绩效考核任务数。金都工业集中区财政管理体制进行单列管理后,相应调整四都镇、金星乡年的收入任务和基数。
2、契税:按实征收,不下达任务及基数。
3、非税收入:社会抚养费按实征收,不下达任务及基数。
支出基数
各乡镇在职在编的全额财政拨款人员的工资及工资性支出项目按人事部门核定的数额拨付;公用经费按全额财政拨款人员年人均万元计算;义务兵优待金农村暂按年人均万元、城镇暂按年人均万元计算;村干部补贴按每个行政村补贴两名村主干、年人均万元计算;职工医保财政配套部分由县财政核定后拨付乡镇;职工住房公积金财政配套部分由县财政同住房公积金办核算拨付,不拨付乡镇。
三、体制结算
1、工商税收分成:乡镇完成工商税收收入超基数部分的,给予30%的分成,超任务部分的给予50%的分成,完不成工商税收收入基数部分的相应等额扣减支出基数。
2、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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