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车辆买卖办理过户手续很重要.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2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2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车辆买卖办理过户手续很重要二手车过户是买卖旧车必要环节,有不少人在第一次办理过户时感到不知所措,有时候因为有些原因,在没办理过户就交钱提车,如果出现了什么交通问题,这样就很容易发生责任纠纷。案件一 2001年6月17日,常开波驾驶该车为邹延权运送大米从重庆市梁平县至万州区,行至318线1885km+25m急弯处,由于超速行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坠入路边的水田。邹延权、常开波及另一驾驶员刘长寿不同程度受伤。经医生检查,邹延权面部重度性裂伤,并伴有脑伤。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6月21日出院,。事故发生后,梁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常开波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邹延权、刘长寿不负此次事故责任,并于10月24日对事故损害结果调解终结。高其顺不服一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查,于2002年11月14日以渝二检民行抗字(2002)32号民事抗诉书,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高其顺将其车辆出卖后,虽然未过户到买受人常开波的名下,但已实际丧失了对该车的控制和支配的权利,故高其顺对买受人常开波使用所购车辆在从事运营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过错,且高其顺的行为与本案发生的交通事故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和期望获得运行利益的买方即实际车主常开波承担。原车主高其顺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案件二   2007年6月,王某将其所有的一辆桑塔纳轿车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肖某所有,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0年3月肖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肖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由买受人即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肖某赔偿原告各种损失36万余元,出卖人王某不承担责任。案件三 2010年6月13日中午,王某骑自行车至十字路口左转时,被一辆后方驶来的中型货车撞倒,摔成重伤。事故发生后,货车驾驶员张某驾车逃逸,但当晚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张某所驾货车为报废车辆,已经过4次转手买卖。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张某后悔不已,表示自己因为贪图便宜,是在专门收报废车辆的无证收购站购买的车。受害方王某则认为,该车报废后4次买卖的所有买卖人和使用人都存在放任态度,未尽到审查义务,所以,除了张某外,4名买卖人也应承担过错连带责任,应赔偿自己经济损失36万余元。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引发的案件大量存在。有的是因为交通肇事引发纠纷;有的是因为未办理报停手续拖欠养路费引发纠纷;有的则是因为法院执行而引发权属纠纷等等。在以往的处理中,往往是以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认定买卖协议无效,然后,判决退车还钱。这一点似乎已是共识。许多学者讲所有权的转移时也是这么讲的。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合同或者其他合法的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讲到这里学者们也往往强调,这一规定主要是指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实行特别的形式要件制度;作为动产的车辆、船舶除外,即车辆、船舶要求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也就是说,车辆、船舶属法律另有规定的范畴。对此,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理论界

车辆买卖办理过户手续很重要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2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ipod0b
  • 文件大小26 KB
  • 时间201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