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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我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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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我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亦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租赁管理,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出租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发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修订)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委会同市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就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住房出租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所指居住面积,是指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二、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承租房屋间数、居住面积、居住人数等情况,并且明确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出租人应当确保所出租房屋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并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承租人违反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相关行政部门。??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承租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应依法开展房屋租赁经纪业务,不得为违反本规定的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参与或者教唆他人参与违反本规定的租赁行为。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法查处,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自我管理。业主大会应根据本规定及时修订和完善管理规约,增加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相关租赁限制条款。明确违反管理规约出租、转租房屋并严重影响相邻房屋业主正常居住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出租人及时终止租赁行为;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租赁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管理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配合基层管理服务站和相关行政部门做好房屋出租登记和租赁合同备案工作,对发现的违规租赁行为要及时书面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行政部门并存档备查。??六、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房屋租赁综合治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牵头,派出所、基层管理服务站、居(村)民委员会及相关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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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