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29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全日制高职学生和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处分是一种辅助手段,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违者应主动认识错误,配合调查,真诚悔改,自觉接受处分。
第四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处分的种类及应用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3、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2、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3、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4、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6、涉外活动违纪的;
7、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
8、在本校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属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在接受教育时,态度恶劣,不服从教育的;
10、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
处分条款
第八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的;组织、策划、指挥或煽动闹事、罢课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受国家法律机关追究责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外事纪律或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组织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被他人诱惑参与传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诱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要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未来经学校批准,私自开办各种类型的带营利性质的培训班、学****班者,私自组织外出务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凡参与及组织、发动、引诱同学参加网络借贷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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