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镇江市知识产权产业化进程,加快科技进步,特别是为具有专利技术的企业解决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的专利证书,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镇江市银行业机构和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持有国家依法授予的专利证书,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第五条贷款用途:贷款只限于流动资金类的授信需求,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投机经营活动。
第六条贷款条件: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的专利权应符合以下要求: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且发明专利的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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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完全所有人;
(含)以上的经营业绩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纪录;
,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保要求,在行业中具备相当的规模,有稳定的市场和经营场所;
,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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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贷款额度: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专利评估价值的30%。
第八条贷款期限:专利权质押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年,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3年,且不能超过专利权的有效期限。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有维护专利权有效的义务。
第九条贷款利率: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四章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条借款人持专利证书以及承贷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向镇江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镇江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初审合格后,报镇江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镇江市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贷款初审专用章”。
第十一条借款人持镇江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推荐意见及商业银行所需的其它相关材料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经过贷款人审批签定贷款合同后,在订立书面贷款合同之日起20天内由镇江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或合同鉴证,并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或合同鉴证情况向镇江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报备,贷款人方予以发放贷款。贷款发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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