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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涉外民事诉讼程序.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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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百三十九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308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309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详解」
该部分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注意以下内容:
1司法豁免原则。民事司法豁免是一种有限的、不完全的豁免。即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其所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免的,或者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从事非职务行为引起的民事诉讼,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起诉引起反诉的,均不享有豁免权。
2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3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重点法条
第二百四十一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四十二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二百四十四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详解」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问题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较为重要的知识点,应掌握以
下几点:
1牵连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适用的前提是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
2协议管辖。注意与国内协议管辖的区别,体现在: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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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