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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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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推荐办法
第四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科学、公正地进行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高校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   省高校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科学、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省高校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学校。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仅从事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或者学校不得作为获奖者。
第五条   省高校科技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和学校的荣誉,授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六条    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奖励办公室设在省教育科技发展中心。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自然科学类
第七条  《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并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
《办法》第七条(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对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办法》第七条(三)所称"得到学术界认同",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引用或已应用。
科技教材列入自然科学类奖。
第八条   自然科学类奖的主要完***应当是主要论著的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并指导研究工作。
(二)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创立科学理论和学说,或者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三)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
第九条   自然科学类奖的主要完成学校应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学校。
     获奖学校必须是主要完***所在的学校。
     自然科学类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条   由中外学者合作完成的论著,我省高校学者应为主要研究者,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的争议,并由国外学术机构或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类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的发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重要价值,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促进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影响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节技术发明类
第十二条   《办法》第八条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等;材料包括用各种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类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三条   《办法》第八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办法》第八条(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构思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办法》第八条(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较好的效果。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技术发明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等,在未获得行政机关审批之前,不得推荐。
第十四条   技术发明类奖的主要完***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部分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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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21